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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摄影工作者协会章程
(2006年12月17日全体会员大会通过)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玉环县摄影工作者协会。
第二条 玉环县摄影工作者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玉环县摄影工作者协会会员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联系会员和广大摄影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玉环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玉环县摄影工作者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全县摄影工作者协会会员和摄影爱好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发展玉环的摄影事业作出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玉环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玉环县摄影工作者协会设在浙江省玉环县城关。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全县摄影工作者协会会员和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七条 本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会员和摄影爱好者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记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记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记录各民族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八条 本会积极推动和支持会员和摄影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
第九条 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第十条 本会加强与各地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联系和交流,做好与上级摄影家协会的联系工作,积极发展与摄影家及摄影团体的友谊。
第十一条 本会积极开展摄影行业规范建设和摄影职业道德建设;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爱好者的权益。
第十二条 举办摄影比赛和摄影图片展览。

会  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有两件摄影作品在县级(摄影协会)或相当于县级以上展出或发表过。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附交本人摄影作品四件,或其它能证明自己摄影工作成绩的材料,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报文联审批,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二)本会会员必须维护遵守玉环摄影在线网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不得利用网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本站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10)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
(四)互相尊重,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组  织

第十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由会长推举,顾问由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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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为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协会理事会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理事会。